审计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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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甘肃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内部审计组织实施的审计,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目标是,促进校内各单位切实履行整改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隐患,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内部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整改工作,包括政策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资产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报告工作,对重要审计情况、重要审计报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请示,并报告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职责的,各业务职能部门应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形成联动机制,督促整改、推进落实,促进审计和审计整改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被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中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相应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同时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如遇重大整改事项,可适当延长至60日)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限;

()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销号清单”对接,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要持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处支持被审计单位立行立改,对可以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项目实施期间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回头看”工作,对重点项目开展后续审计,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第十五条 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审计处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列为学校重点督查对象,对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提出问责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和被审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任务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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