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甘肃农业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委员9人,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工程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审计委员会、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学校审计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审议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建设事项;审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总结、有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审议相关事项,会议决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印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情况,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建立完善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会议制度、审计督办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